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法院於113年5月10日由債權代理人導往現場履勘本件建物,債務人林淑惠在場表示房屋無││ │增建,現由其居住使用,並有分租給郭○榮使用,後債務人具狀陳報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112 ││ │年12月1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租賃範圍為房屋全部。││ │本件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火災、非自然死亡等││ │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 │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 │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 │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 │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 │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 │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 │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 │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 │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 │賣條件。 ││ │三、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四、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 │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 │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