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1114建號為第三人林○輝及其家屬居住使用,1338建號建物為地下室空間,現供車輛 停放使用(但未劃設停車格),共有汽車格52個、機車格79個,但未配屬固定車位,住戶以先到 先停方式停車。據地政人員稱,一樓客廳前方較低部分登記為一樓,後方高起部分登記為地下 一層。本件非執行債務人占用、停車位並無固定配屬車位,故拍定後不點交(司法院民事廳82 年5月1日廳民二第7829號函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1號意旨 參照)。 二、451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法定空 地之水平增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向相關主管機關函查結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火災受創,且皆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 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 買人注意。 四、拍賣標的有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