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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按鈴仍無回應,後由在場員警協助執行,鎖匠開鎖入內,屋內堆放雜物及垃圾,地板上有一封收件人為李O輝之信件,屋內似無人居住,電燈仍可開啟,尚未斷電,後陽台及後方廚房有部分外推(增建)並以水泥填滿,頂樓增建則為一獨立出入口之鐵皮加蓋倉庫,其內堆滿雜物。
2‧系爭房屋查封時之履勘結果無人在場,似為空屋。如確實為空屋,則拍定後點交,但如有相關證據資料證明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盡速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本件建物經鑑價公司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網站,並無輻射屋紀錄。然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形之相關資訊,查證上確有困難,且因未入屋內勘查,是否有漏水之情況亦無法得知,惟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
4‧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就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房屋內之動產並非拍賣標的,惟仍可能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故於不動產拍定後,倘仍有遺留物在內,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後陳報法院、再限期命債務人取回、不取回後須鑑價、詢價、拍賣等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5‧3205建號之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2245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垂直與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4.45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三拍:671萬114年5月16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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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不定期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