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8日現場勘測時,經敲門均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入內,屋內 無人居住,滿佈灰塵,顯已搬遷,已斷水斷電,但留有許多傢俱,客廳有一神明桌。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應無人占用,故拍定後點交。 三、新北市板橋區(下同)幸福段5742建號建物之謄本未載明建築完成日期,依臺北縣板橋地政 事務所建物複丈(勘測)結果圖,該建物之測繪收件日期及字號為69年12月10日板地測字 19719號,謹供投標人參考。 四、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經 初步調查,本件建物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 況,然因查證確有困難,當事人應自行詳盡調查或委託專業單位評估,該報告書不負任何調 查責任等等。 五、此外,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板橋分處函所示,本件拍賣土地滯欠工程受益費新臺幣 24,353元,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條第3項、內政部72年3月19日台內營字 第145233號函略以,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應由 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繳納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六、承上,依該等規定及函釋,本件投標人應檢附「工程受益費續繳承諾申請書」,與投標書暨 保證金封存袋併予投入投標室標匭內,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工程受益費 續繳承諾申請書」請於開標前向執行人員索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幸福段1656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 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 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 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 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 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