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 113 年 7 月間至該拍賣標的查封,屋內雜物眾多,其內有 L 型夾層增建(即 1588 建號),分別隔成房間、衛浴及儲物空間使用,據在場人蔡先生陳稱略以:該房屋之房間、衛浴、天花板及陽台均長期漏水,該屋係由義務人出租予第三人陳○絨 ,再由其向第三人承租,租期自民國(下同 112 年 5 月 1日至 115 年 4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 1 萬 5,000元。 嗣本分署函請出租人陳○絨陳報其使用本件標的之占有使用權源,其僅提出匯款轉帳資料,經再命其查復仍未陳報,是義務人與出租人間之法律關係不明。 本件因第三 人於查封前即占有該建物並主張有權占有,其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有關該屋之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2. 又於 113 年 8 月間會同地政人員及 該建物之 管理委員會總幹事程小姐,至該編號 40 停車格 履勘,現場放置一台自用小客車並堆放數包雜 物,程總幹事陳稱略以:新北市中和區新民段67 建號建物之共用部分尚有 1 個停車位使用權,位於該棟大樓之 B3 樓層,平面停車格編號 40 ,故本件拍賣標的含該停車位,惟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3. 另程總幹事表示車輛進出該停車場,皆須使用磁卡,磁卡須由住戶向管委會申請後始得使用,該戶管理費截至 113 年 8 月止
共計欠繳 6,978 元,請應買人注意,實際欠繳金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確認。4. 本件 48 地號土地據新北市政府函復屬於中和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本件 1588 建號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復表示:夾層屬於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日後仍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備註2. 拍賣之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3. 本件拍賣之建號 1588 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 35 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