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1年7月6日至現場查封時,係由第三人陳O瑜占有使用,稱該屋 是借名登記予債務人,已對債務人起訴請求移轉登記。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