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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於現場假扣押查封及後續履勘、測量程序時,據佔用人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物係因詐騙而移轉所有權,已經有提起相關民事、刑事訴訟,目前是基於使用借貸關係使用,並提出協議書,載明借用期間自110年6月起至120年5月止,是拍定後不點交。
2‧本件依據佔用人自述及債權人向社區管委會洽詢後之陳報,本件拍賣標的有B1A區50號之機車位使用權,惟因上開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是否確有停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實際編號為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如有爭議,請應買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3‧另依佔用人在場自述,本件拍賣標的牆壁有裂縫、廁所地板有部分漏水,其餘依據佔用人自述及法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5‧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宿字第25326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440萬113年9月18日拍賣]
[第三拍:115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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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