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809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853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4月19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809建號建物無隔間,無傢具;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吳○在場陳稱809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劉○辰,租期5年,租金一次付清,租約包含B4-192 號車位,屋內地上10幾包大型塑膠袋裝物品,係承租人所有等語;B4-4A192車位無人使用。 依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6年8月7日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上有「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之記載, 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第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 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惟有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 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第94條第3項準用第68條之2第1項,原承受人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