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㈠1190地號土地係719建號建物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1187地號土地除719建號占用部分不點交 外,其餘拍定後按現況點交;719建號、94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12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87地號土地為719建號建物部分占用,位於 該建物後方,上有遮雨棚。113年1月9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蘇育珣及第三人蘇○玉在場,稱 719建號、94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蘇永富、蘇文賢、第三人蘇○龍(原為共有人之一)、蘇○ 玉居住使用,第三人均為債務人之親戚;建物有漏水,從頂樓漏水至2樓及1樓。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946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71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本件拍賣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 拆除大隊於113年1月24日函覆稱946建號建物係位於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 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