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於111年9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陶小姐在場陳稱本件建物係由伊與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另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56─1地號係本件建物大樓之基地。法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56─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和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8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470126號函所載,56─1地號係99中使字第108號使用執照(88中建字第19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