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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3月1日現場查封時,因無人應門,本院遂囑託板橋分局調查房屋現況,經函覆稱:債務人之子稱該屋目前係其居住,債務人則另居他處,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2‧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7日函覆本院稱: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經訪查四鄰及建物外觀勘查,並無此類問題,但實際需以專業機構檢測、警察機關之資訊為準。另是否漏水因未入室內勘查,實際應以專業機構檢測為準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
3‧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241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5月2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37653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位於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管列管。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4‧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8‧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11.43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880萬112/12/18拍賣]
[第二拍:1504萬未確定]
[第三拍:120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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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