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於本院111年12月22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林OO在場陳稱房屋係其向債務人李OO承租占有使用中,租 賃期間約自101年年中開始(電子查封前),租約屆期繼續承租,惟未再訂立書面契約,未訂租約到期日等情,應視為不定期租賃,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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