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建物於103年8月19日電子查封,另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房 屋目前係承租人楊OO、陳OO向債務人李OO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1年開始(電子查封前),租約屆期繼續承租,惟未訂立書面契約等情,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 可稽,應視為不定期租賃,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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