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於103年8月19日電子查封,另經於本院 112年10月16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游OO陳稱房屋係其配偶吳OO向債務人李OO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1年5月15日止,租約屆期繼續承租, 未訂租約到期日等情。因承租人吳OO與債務人李OO間前開租期屆滿後繼續租用之約定,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 定,此部分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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