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於103年8月19日電子查封,另經於本院 111年12月22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洪oo在場陳稱房屋 係其向債務人李oo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10年3 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約屆期繼續承租,未訂租約到期日等情。因承租人洪oo與債務人李oo間前開租期屆滿後繼續租用之約定,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 1項、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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