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於103年8月19日電子查封,另經於本院111年12月22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連oo在場陳稱房屋係其向債務人李oo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9日止,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承租人連oo係於103年8月19日電子查封後始占有,且與債 務人李oo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 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 第1項、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拍定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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