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的物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約於109年5月19日到期,本院終局執行時於112年6月1 日至現場查明使用現況,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現由其與家人自住,本件拍定後應予點交。
二、另債務人稱B1有一機械車位,編號40。債務人所稱之停車位並未登載於區分所有專有部分之 建物謄本,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停車位是否確實存在及其種類、位置,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1605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 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4360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水平增建 違章建築」、「夾層」,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 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 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四、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