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8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目前該屋為其母親,債務人不住在該屋,無停車位,亦無地震受創、輻射屋、水災或火災受損、非自然身故等情。另於 112年9月6日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房間、廚房均有增建。本件拍賣標的現為 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 所於112年10月12日函覆本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物之屋齡為38.92年,建築完成日期為71年10 月14日,電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非屬列管輻射屋;電詢新北市工務局表示非屬利害關係 人無法提供海砂屋、地震受創之資料;因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無嚴重火災受損跡象、 嚴重漏水現場;查詢臺灣凶宅網非屬凶宅等情事,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