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據稱債務人本人未居住使用。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 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 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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