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吳oo之子吳oo稱,系爭房屋之一樓原由吳oo一家人使 用,但目前無人實際居住在內,一樓後側之增建業經拆除大隊通知拆除。而2樓與3樓則由債權人蔡oo自行使用,而3樓僅得由2樓之內梯到達,無外梯可達。後債權人陳報稱,上開一樓後方之增建物,已於112年5月24日拆除。
二、因本件所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與債權人(共有人)自行占有使用,故拍定後點交。惟本件為 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 形,請應買人注意。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 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 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