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拒不開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 形,該局函覆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461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二、本件463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 應買人注意。
三、另債務人家屬稱本件建物於20-30年前曾發生火災,已整修過。依不動產鑑定告報告書所 載,本件建物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及台灣凶宅網,查無輻射屋與凶宅紀錄,然因本院欠缺完 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 價值之特殊情事。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警局回函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 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 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 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四、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 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 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 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