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92建號及756、756之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6月16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第三人李OO在場稱伊為債務人侄子,自111年3月起借 用本件拍賣標的等語。有無配賦停車位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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