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於112年6月13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在場人戴O瑩(即債務人前女友)稱房屋係其與家人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房子為其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現場無增建、無出租他人,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漏水、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據占有人戴O瑩112年9月4日具狀稱其與家人係在購買房屋當時就住在此處,因其係查封前即占有居住此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又本建物有停車位編號55,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第三人戴O瑩稱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債務人未具狀陳稱屋況。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