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分署於 110 年 11 月 17 日現場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 樓上鄰居,該屋疑似空屋,已久未見有人出入;又本分署於 110 年 12 月 21 日會同地政 人員、管區警員開鎖後進行履勘及測量,屋內除置放簡單的家具外,無其他物品,應為無 人居住之空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分署復於 112 年 1 月 12 日現場履勘,依筆錄記載 略以:本建物格局為 2 房 1 廳 2 衛 1 廚 1 增建陽台。另屋內遺留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 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拍定人之申請及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之規定辦理點交,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應買人注意。
二、6110 建號部分(即上述增建陽台)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位於廚房後側,拍定 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保存登記。 另該增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 1103284802 號公文拍照建 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復之測量成果核列, 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新北市政府 112 年 1 月 13 日新北府城測字第 1120085736 號函所示,本件執行標的物之 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又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查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事故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