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現場履勘, 結果係由第三人蔡OO占有使用,據蔡OO稱係胡OO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再由胡OO讓蔡OO無償使用,並提出出租人為連OO,承租人為胡OO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租賃期間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24年9月30日止,債務人於該租賃契約中註明於110年9月7日買得房子,在此聲明願意承接租約等情,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因查封前、設定抵押權之前 第三人已有權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及建物編號1、編號2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 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 之,且依管理人員現場陳稱,編號2之建物有部分區域為打通使用,本院不負回復原狀之 責,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此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三、本件編號2之土地,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係位於皇普伊吉邦社區內圍牆旁之狹長型土 地(約位於新北市新滂區新北大道七段312號至340號旁),上有種植高大樹木,且依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回函稱該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新北市政府回函稱該土地為溝渠用地,請 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 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