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現場履勘, 結果目前已無人居住,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增建部分 (與主建物間無內梯相通,但據債權人陳報,頂樓增建的電係由主建物接電)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經本院現場履勘,結果頂樓增建大門並未上 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院不負回復原狀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