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拍定後點交。 (一)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二)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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