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6539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1年10月7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陳XX在場陳稱建物由其及家人居住使用,不認識債務人等語。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為第三人陳XX占有使用,且第三人稱其與債務人間無租賃契約,建物為其所有,係借債務人名義登記等語。債務人亦陳報建物現由陳XX無權占有等語。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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