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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女兒在場表示,拍賣建物2、3、4層樓現為債務人及家人所居住使用,並無出租他人使用,且無增建情形。又拍賣建物2、3、4層樓與其上第5層建物均共用同一內梯而由1樓建物出入口進出,拍賣建物無獨立出入口,是關於建物出入問題,拍定後應由拍定人應自行處理,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又1028建號建物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1029、1030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1028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1028建號建物之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亦應就合併拍賣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又拍定時,1028建物之共有人若為本件債務人林O獅者,因建物與坐落基地應合併拍賣,又依法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是債務人林O獅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3‧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依法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2年3月22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9‧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2樓拍賣持分1/2請留意!!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3455萬112/10/4拍賣]
[第二拍:2764萬未確定]
[第三拍:221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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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