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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分署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履勘,其占有使用現況如下:一樓部分,以衛浴、廚房為界分為前後空間,無其他隔間,一樓另有通往後陽台之側門,後陽台有一增建廁所及放置器材鐵架等。二樓部分,以木板夾層增建分隔之二樓區域,隔有4間房間,均無對外窗及獨立出入口,而須從一樓大門進出,建物內部無漏水情事,二樓夾層天花板有些許壁癌情形。本分署於同年5月25日就一、二樓增建部分進行測量完竣,編訂未登記建物1224建號,並確認一樓鐵捲門入口處即為原竣工平面圖之停車場部分。本分署再於112年8月17日會同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人員更換門鎖,本件建物現斷水斷電中,內部堆置器具、雜物無人居住,拍定後依使用現況點交。
2‧使用分區:316地號土地為建成商業區。
3‧建號1224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7月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64551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
4‧本件建物經本分署現場履勘、函詢有關機關單位結果,均未發現有屬於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或屋內曾有非自然死亡等足嚴重影響交易價值之情形。
5‧拍定人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分署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分署不代為處理。
7‧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辛110年營稅執專字第00012345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4.32坪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700萬112/10/3拍賣]
[第二拍:136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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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