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現在按鈴無人應門,鄰居表示拍賣標的無人居住。測量增建請鎖匠開啟門鎖,屋內顯 已無人居住,地政人員表示該屋有增建,測量後併同拍賣。本件查封時無人居住,拍定後應 予點交。 二、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增建臨編1502建號係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 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343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水平增建 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 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 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