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該屋現由張○○(即債務人母親)承租中,租賃期間為111年10月1日起至116年9月30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含B1─108號車位,並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為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事。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二、又據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含停車位編號B1─108部分,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三、嗣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14日函覆法院稱:輻射屋部分,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查無;另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屋內漏水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則未入內勘查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四、執行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在場之人詢問,並函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且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調查結果載明於上開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五、又本件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1月5日北檢邦稱111偵14960字第11290010920號函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該禁止處分之塗銷登記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部分需靜候刑事處分機關與地政機關等依法核辦,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時間長短不定,請投標人注意並評估此一風險再行投標。 六、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備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