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該房屋目前係 債務人自行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點交。 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 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 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 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六、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 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 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 後仍不點交。 七、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 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 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 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 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 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 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