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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98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86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2月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洪O瑕在場稱1984建號建物係債務人邱O凡、邱O榮依渠等之被繼承人陳O子意願,讓伊及伊之女兒同住,伊與債權人有訂租約,租期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7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且同意到112年4月19日不再續約;另車位是3個月抽一次,有抽到才可以停車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2年5月24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發現1865建號建物係東方旺族社區;社區保全人員在場稱1865建號建物係停車場,停車位係住戶每3個月抽一次,抽到人才能停車使用,債務人迄今沒抽停車位,車位管理費為一次繳清一期(3個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判決拍賣共有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無抵押]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419萬112/10/12拍賣]
[第三拍:1278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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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