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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定後不點交。
2‧112年3月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真在場表示房屋原為伊所有,但因第三人林○榮缺錢,所以才將房子過戶給債務人,現房子為伊無償居住,本建物為海砂屋,地震後水泥剝落等語。又債權人112年4月26日及同年5月5日向本院陳報稱房屋有車位,均由住戶自行停放,但車位並無特定,住戶間無相關協議。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三拍:606萬112/10/12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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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