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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64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83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2月6日現場查封及同年3月2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648建號建物係其及毛小孩居住,並將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朋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1,000元(含管理費3,000元),租期5年,租客若回台,想住哪一房間就住哪一間,無固定等語;經檢視發現屋內多處地板有貓狗便溺未清潔之痕跡,停車位編號為B3之57號車位,目前停放債務人之車輛。依租賃契約書所示,租賃期間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租賃範圍為住宅全部及地下第三層之機械式汽車停車位編號57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010萬112/8/10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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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