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執行標的物由本分署於 106 年 8 月 11 日派員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查封,依當日查封筆錄記載,第三人藍 ○○ 稱:義務人公司與其有糾紛,執行標的物現由其使用中。本分署復於 112 年 2 月 4 日現場履勘,第三人藍 ○○ 稱:執行標的物由其管理使用,沒有增建亦無買車位,管理費約 4 年沒繳,無海砂屋、輻射屋及嚴重漏水情形,另依本分署執行人員所繪之格局圖,執行標的物格局為一廳二房二衛一室,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第三人藍 ○○ 於 112 年 5 月 2 日至本分署提交租約等相關資料,表示以金 ○○○○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承租,租約自 86 年 11 月至 91 年 11 月,未經公證,因租賃期限屆滿後,其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義務人公司不即為反對之意思,執行標的物已默示更新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依第三人藍 ○○ 提交之資料,第三人金 ○○○○ 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分署查封前有權占有迄今,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本件執行標的物拍定 後是否尚有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請投標人、第三人自行查明注意,如有爭議並應循相關民事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三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公司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四 依新北市政府 112 年 2 月 23 日新北府徵地字第 1120318398 函,執行標的物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復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112 年 2 月 22 日新北消指字第 1120316009 號函,該局於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2 月 20 日未曾受理執行標 的物之火災及救護案件;再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112 年 3 月 1 日新北警板刑字第 1123831659 號函,無執行標的物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可供查閱。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 抵押權設定登記於拍定後,將依規定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