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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共有人張O崇之母親林O雲在場,稱建物內部為空屋,因原本欲將建物作為商場使用,故有隔版,建物鐵捲門內有電扶梯可達一樓,惟現在鐵捲門無法開啟。後再依債權人陳報之建物現場照片,可見系爭建物有用隔版做基本之區隔,用以劃分各櫃位與攤位,且設有電梯。
2‧因本件房屋現況為空屋,故拍定後點交。然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費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3‧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4‧本件建物因原規劃為商場使用,故設有電梯與電扶梯可通往其他樓層,已如使用情形所述。故倘應買人拍定後,就該電梯與電扶梯之使用方式(如是否可啟用?是否可通往其他樓層?),須與社區管理委員會、其他樓層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自行協商,敬請注意。
5‧另本件債權人陳報,稱系爭建物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車站金都管委會)主張,自成立管委會至今,因找不到系爭建物之共有人,未曾收取到系爭建物須繳交之管理費,迄今已積欠新台幣447,600元;而因建物二樓屋主主張,系爭建物(三樓)玻璃曾於颱風破損致水淹二樓,故管委會亦代墊修繕費16,000元。請應買人注意。
6‧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13990萬112/6/16拍賣]
[第二拍:11192萬未確定]
[第三拍:895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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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