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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查封時已出借予第三人江○輝占有使用之2間房間(一間居住使用、一間辦公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一)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二)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具狀陳報:經詢問債務人方○之輔助人,使用情形目前為債務人自住,無增建情形。(三)債務人於112年2月13日具狀陳報:房屋現為債務人方○及第三人江○輝共同使用。第三人江○輝於94年8月起與債務人方○約定借住房屋,未約定借用期限。(四)經本院於112年3月2日履勘現場,屋內共有3間房間,其中2間房間由江○輝使用(一間居住使用、一間辦公使用),已借住十多年。(五)第三人江○輝之占有,在本件查封前,其占有使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債務人方○主張依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90號民事裁定意旨,其有優先購買權乙節。惟優先購買權有無,屬實體事項,如有爭執,應提起實體訴訟解決。於該爭議確定後,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三拍:854萬112/6/27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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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