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一、本件查封時,拍賣標的3樓即80建號出租予第三人陳先生,據承租人陳報:租約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至115年7月31日,租金於簽約時一次全部給付。拍賣標的4樓即81建號出租予第三人碧山築有限公司,據承租人陳報:租約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租金於簽訂租約時一次全部給付。本件拍賣標查封時有第三人因租賃契約占用,拍定後不予點交。二、另拍賣標的81建號之承租人碧山築有限公司向法院陳報略以:110年9月18日雙方簽訂租賃契約及裝潢協議,因拍賣標的漏水嚴重,協議由其修繕及重新裝潢,並提出協議書,裝潢費為新臺幣250萬元。另陳報,因該建物漏水嚴重,雖重新裝潢,仍有漏水之情事。三、本件終局執行時會同地政人員至標的物現場,查封標的無增建、無夾層。三樓承租人表示標的目前有漏水,經處理後仍有漏水。四樓承租人法定代理人稱:現場隔成5間房出租,標的有嚴重漏水。另頂樓(即四樓頂)並無加蓋實牆。有鐵皮蓋頂,現有洗衣機兩台,為4樓承租人提供,地政察看表示並無額外增建,4樓承租人廖小姐表示,頂樓圍牆邊防水層壞掉,是以會漏水。四、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七、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九、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