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 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房子目前係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 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 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鑑定報告未載明本件建物有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之記載,依外 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 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 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 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 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