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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據109年12月25日查封筆錄、110年9月23日及112年4月17日現場履勘筆錄所載,6871建號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日月光社區」,經檢視內部為一樓中樓格局(分別登記為第23層及第24層),其中第23層含1房、1廳、1更衣間及2衛浴,另有開放式廚房及前後陽台(4個);第24層則含2房、1廳、2置物間、3衛浴及開放式辦公書房及前後陽台(3個)。又室內天花板有水珠,地板有水漬,疑為反潮現象,目前停水停電中,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水電回復事宜。
2‧所示31筆動產所列拍賣標的物名稱、規格、品牌僅供應買人參考,僅以動產實際狀況為準,倘與公告所載拍賣標的物名稱、規格、品牌有落差時,本分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向本分署請求撤銷拍賣程序或請求增減價金。
3‧6871建號建物及附表所示31筆動產,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4‧6871建號內除附表所示31筆動產已一併查封拍賣外,屋內仍留有大量書籍衣物等個人生活物品等動產,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屋內尚遺留有價值之動產,本分署尚須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命暫付保管、限期領取或拍賣等程序,須耗費相當時日,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上開12筆不動產及31筆動產,分甲(含不動產附表1之不動產3筆及附表2之動產31筆)、乙、丙、丁共4標分別拍賣,均應各自達底價,各以標價最高者得標。義務人得於拍賣前向本分署指定拍賣順序,否則即依次序開標,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扣除應優先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後,已足清償債權額及義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然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6‧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大樓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並注意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拍定人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分署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拍定人、債權人、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據109年12月25日查封筆錄筆錄所載,1265地號為建築基地;703地號部分為
噴水池,部分為社區道路用地;上開2筆地號謄本之權狀註記事項為建築基地;依
新北市政府111年9月27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11808543號函,前開2筆土地屬
「汐止都市計畫」之「風景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行為,應依109年11月20
日核定實施「變更汐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分區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26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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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名: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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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一拍:2735萬112/6/6拍賣]
[第二拍:2188萬未確定]
[第三拍:1751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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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