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2361、2366、4437、4438建號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 有中,租期自109年2月1日起,迄113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0,000元。
另本院於 111年2月25日查封時發現2361及2366建號係打通相連,各有獨立出入口,且共用一道門進 出,2366建號之出入口為車庫鐵捲門,且2366建號一部分作為車庫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4437及443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 物2361及2366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 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 拆除大隊111年5月10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57245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 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111年1月24日北防字第 11143514710號函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拍定 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參考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 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承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