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2356、2357及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第一次赴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 場,在場人即第三人李小姐稱,系爭房屋係債務人住家,1樓與2樓已打通使用,目前無人居 住,其家人偶爾會回來,另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永和區得和路373巷31弄11號之建物,與建 物門牌號碼為永和區得和路373巷31弄13號之建物,亦有打通之情形,但該13號建物並非本 件拍賣標的。嗣後本院再赴現場為第二次履勘時,在場人即第三人簡木誠則稱:系爭建物 (2356建號,門牌為1樓;2357建號,門牌為2樓)係由其向債務人蔡國安承租,其中1樓已 由其轉租給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目前無人使用,2樓未轉租,供債務人女兒使用。 另1樓與2樓已打通使用,有外梯可達。
二、依第三人簡木誠提出之租賃契約,其向債務人蔡國安承租建物門牌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373 巷11號1樓、2樓、13號1樓(此非本件拍賣標的)、15號1樓(此非本件拍賣標的),租賃期 間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萬元,爾後簡木誠再將永和區得 和路373巷11號1樓轉租予第三人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109年2月1日起至 113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萬元。因上開一樓之租約訂立於查封之前,尚未屆期, 而二樓雖由債務人之女兒占有使用,但係向承租人簡木誠取得占有使用權源,且債務人蔡國 安亦未實際與其同住,故系爭房屋(一樓與二樓,含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皆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 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 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 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門牌號碼永和區得和路373巷31弄11號之建物,與建物門牌號碼為永和區 得和路373巷31弄13號之建物,有打通之情形,已如使用情形所述,然因13號之建物並非本 件拍賣標的,故拍定人拍定後須負回復原狀之責,或自行與13號建物所有權人協商處理方 式,敬請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4439建號、4440建號)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 除大隊來函稱已以111年9月1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7561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 案,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 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
七、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依謄本記載,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11年1月24日以北防字 第11143514710號函囑託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惟倘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 函請該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 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且若符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 裁定所述之情形時,執行法院即本處亦得本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 禁止處分登記。請拍定人、承受人注意。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九、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 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