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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於111年1月12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沒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房屋現為自住,另地政人員現場表示無增建情事。本件房屋拍定後點交。
2‧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2月14日函復本院:消防局曾於111年4月9日至拍賣標的物現址救護患者即被繼承人謝OO(救護原因記載為:救護-急症,抵達現場時患者已呈現OHCA,患者意識昏迷、呼吸、脈搏、血壓均量測不到,現場患者已出現屍腐),本院依上述資料揭露於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評價上開情形建物內是否已符合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自然死亡)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本院就調查所獲之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投標人應於投標前審慎評估上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得標後應自行解決前開情形,日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此屋為凶宅或其他而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或請求物之瑕疵或其他,請應買人注意。又本院已參酌前開消防局救護紀錄之事實,考量該事實且依前開事實酌定本件底價,若有不同意此底價者,請勿參與投標,一經投標應買即視為同意此拍賣底價及條件,對此執行程序及得標後不得以前開或其他事由主張異議、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3‧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清償債務》
指名:蔣先生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法院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第二拍:1200萬112/6/5拍賣]
[第三拍:96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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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於隔週下架,請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