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1月7日至現場查封時,按鈴敲門均無人應門。標的物之五樓頂有增建,本院遂於 110年2月19日至現場測量、111年12月1日至現場履勘,現場曾X華於屋內,其與債務人間有 婚姻關係,本件占有人為債務人之家屬,拍定後應予點交。曾X華於110年間測量時稱屋內有 壁癌、漏水,不清楚是否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111年12月1日現場曾美華之兄表示該 屋漏水部分與整棟住戶協議修繕完畢,實際狀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5812建號為未登記建物,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3月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1103241189號函,以現違建現況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 列管,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投 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 三、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