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18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6月1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家立在場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180建號建 物,作為鑫海企業社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 元,建物有嚴重漏水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111年9月15日函覆稱,本案於同年8月8日會同貴處執事人員現場 測量,測得本市淡水區重建街114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第一層面積為107.97平方公尺,地 下一層面積為28.75平方公尺,先予敘明。次查是日測量系爭建物與紅毛城段180建號建物 (下稱原登記建物)範圍有所重疊,惟原登記建物因部分拆除、部分增改建,導致有部分滅 失之情況,爰尚未辦竣原登記建物部分滅失前,無法確定原登記建物滅失範圍,及滅失後 增建部分與滅失範圍是否有重疊,亦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嗣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 賣。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第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第2標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 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續上頁) 第四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1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82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案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