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10月17日現場履勘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按門鈴無人應 門,代理人稱於另一部電梯中似有看到該屋有積欠管理費,大樓管理員稱對該屋有無車位、 有無出租均不清楚。經本院囑請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查明本件標的之使用狀況,據該局 111年10月21日函復本院,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備考欄附註:債務人父親不願配合調查)。又據債權人111年10月20具狀陳報,經其詢問總幹事林先生表示房屋現由債務 人父親使用,信件由其父代領,顯少見到債務人回來,並無停車位等語,本建物據債權人及 警局陳報現時由債務人父親居住使用,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 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 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 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 機關偵辦。 二、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債務人未陳報此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漏水、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 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 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 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 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 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 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 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 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 意此拍賣條件。 三、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 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 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 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