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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建物111年9月1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11年8月17日),第三人陳○山在場陳稱房屋由其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有卷附租賃契約影本可稽。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現場查封時發現建物有漏水現象,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3‧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 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10.19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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