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932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111年8月17日、112年2月7日查封、指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959地號位於綠野山 坡內,為空地;932建號部分,經執行人員發現屋內堆有生活用品、雜物,似無人居住,社 區總幹事表示建物配賦車位B154號(位於B2),無車輛停放,惟管理費多年未繳,且於111 年7月左右斷水斷電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10月5日函復959地號為88汐使字第341號使用執照(82汐建字第 368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四)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 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7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1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規定之適 用問題。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前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七、本件拍賣標的現有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0年7月2日電廉一字第11078543210號 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覆,債務人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 等案,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押不動產,該案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110年度金 重訴字第4號),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